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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启动程序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实践中,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

  2、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

  实践中,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又可分为下列情形:(1)申请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承人;(2)申请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3)申请人申请时尚未获得执行请求权;(4)申请人对所请求内容并不享有执行请求权;(5)申请主体不适格的其他情形。

  3、执行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的,申请人可撤回执行申请;拒不撤回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待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4、请求内容不当。

  请求内容不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

  (2)请求内容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不符。

  5、义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债权债务已经相互抵销情形:

  (1)金钱、债券、国库券等同等价值的种类物,义务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债权债务抵销的;

  (2)不同种类标的,义务人举证已经抵销,申请人表示认可,可以确认抵销的;

  (3)经过诉讼确认抵销的;

  (4)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已经抵销的。

  6、不属于本院管辖。

  执行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坚持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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