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博彩bet356门户网站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3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和移送执行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执行程序的方式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执行就没有依据,法院也就不会启动执行程序。而且,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还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该法律文书是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等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应当进行审查。在一般情况下,有权申请执行的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其他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如果权利人不申请执行,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他人不得干涉。有权申请执行的自然人如已经死亡,有权申请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出现了合并、分立等情况,此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因依法继承、承受了权利人的权利而成为权利人,也就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资格。

   此外,申请执行人不但要有权利能力,还要有行为能力;申请执行人是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要有债权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移送、委托的期限依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执行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期 间继续计算。

  3、委托案件自法院立案后1个月内移交委托法院。

  4、移送案件自法律文书生效后1个月内由制作法律文书的机构移送本院执行机构。

  5、指定案件、提级案件自被指定、提级法院收到指定、提级执行裁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立案审批材料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材料移送给指定和提级的法院。

  6、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由制作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机构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文书。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够成为执行根据,有的法律文书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的要求即得到了满足,因而不具有执行性。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具有执行性的特征,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明确和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审查的另一项内容。

  所谓执行标的明确通常是指执行的类型明确,如是对特定物的执行还是对种类物的执行、是对金钱债权的执行还是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等等,在法律文书中应当明确。被执行人明确是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现实状况,如住所地有无变更,有无新的住所地等等,以方便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采取执行措施。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执行人的,提供当年年检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代码证照复印件。如被执行人系个人且下落不明的,如知其户籍管辖区的,到户籍登记的公安机关查询身份证明并提取其身份证号码;如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下落不明的,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委员会调取其经营证件材料,并提取备执行使用。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主体,如果被执行人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不符,需进一步核实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主体是否依法承受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申请人请求履行义务主体不属于执行依据确认的义务主体的,可限期要求其补充材料;如其坚持不变的,可裁定驳回其申请。经审查,其请求履行义务主体属于执行根据确认的义务主体的,或经补充材料证明适格的,应予以受理。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一生效就要求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实际状况,给义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人有随时履行义务的自由,所以,在该期限内权利人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如果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则构成了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权利人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审查中如发现本院对此执行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关于执行管辖,参见本书第四章执行管辖部分。

  (七)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须同时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的复印件及户口簿;②法人申请的,提交经过当年年检、核对过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经当年年检、核对过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继承人申请执行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如继承裁决书、经公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文书及权利人死亡证明等);⑤权利受让人申请执行的,提交合法受让权利的证明;⑥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申请执行的,提交作为权利人清算主体胡管理人的证明;⑦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执行的,提交作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籍派出所证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或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证件

  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包括下列事项:

  ①委托人是否系执行根据所确认的权利人。

  ②是否有权利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确认权利人委托的效力。

  ③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委托行为无效;如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具体判断委托行为是否与委托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如不属于其正常意识能力范畴的,经征求其监护人意见,书面认可委托行为效力的,法院可承认其委托效力;如为间歇性精神病人,法院一般不承认其委托效力,但如果其近亲属或派出所、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认可其委托行为效力的,法院可予以认定。

  ④委托事项需具体明确。一般委托权限事项包括:提起执行申请,陈述意见,调取证明材料,提交、领取法律文件;特别委托权限事项包括:执行和解,变更或放弃民事权利及领取执行案款等。

  ⑤公民代理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明(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证明。

  (5)申请执行书。申请人写明请求事项、理由,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掌握的有关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的线索。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但应在法院接待人员所作的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博彩bet356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55号 电话:0633-8782466 邮编:27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