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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之殇—从电影《一级恐惧》说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5日

精神病人杀人之殇

从电影《一级恐惧》说起

                                                      王学文

    《一级恐惧》是一部美国电影,讲述了一个年轻的凶手精心伪装成人格分裂症骗过了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整个法庭,最终逃离了法律制裁的故事。
    电影的背景是芝加哥发生的一桩震惊全城的恐怖血案。当地非常有威望的主教罗森惨遭杀害,犯罪现场惨不忍睹,主教双眼被挖,浑身是血,遍体鳞伤,胸前还被刻上神秘数字。警方逮捕了身染血迹从现场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艾伦,他也是被杀主教生前收养的辅祭。知名律师马丁·威尔迅速嗅出这是个具有话题效应的大案,出于名利考虑,他当即决定经办此案。
    威尔在拘留所看到了一脸无辜、稚气未脱的艾伦。艾伦述说主教罗森在其无家可归时好心收养了他,并待他像亲生父亲一样,他不可能杀害主教。在案发现场有第三人,而他当时昏迷,失去了记忆。通过初步交谈,威尔相信艾伦是无辜的,并决定免费为他辩护。
    在法庭上,女检察官瑞纳指控艾伦一级谋杀,并提出了大量不利于艾伦的证据,但威尔以艾伦没有作案动机为由提出精彩的无罪辩护。其间,威尔根据艾伦的朋友埃里克斯——另一名辅祭提供的线索,在主教罗森遗留的书架上找到一盘录像带,是主教导演的艾伦、埃里克斯和一个女孩的色情录像。这无疑使主教的名声扫地,也为检控方提示了艾伦的作案动机。
    此时威尔委托的心理医生在与艾伦的访谈过程中发现,谈话时随着问题的深入和严厉,艾伦忽然由温顺变得凶狠无理。心理医生断定艾伦有双重性格,是人格分裂症患者。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辩护方准备在审判中提出被告人案发时有精神问题的辩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此意图书面告知公诉方和法庭,否则辩护方就不能做出这种辩护。这时候威尔已经无法改变最初的无罪辩护,他只能安排助理偷偷把录像带丢在女检察官瑞纳家门口,并且诱导女检察官在交叉询问时激发出艾伦的第二重人格。
    庭审中,心理医生在法庭上证明艾伦患有人格分裂症,在被虐待至极度痛苦时就会变成凶手罗伊,但是她却无法证明这一点。 女检察官瑞纳在对艾伦进行盘问时,步步紧逼,指出艾伦的作案动机是因为在被迫为罗森主教做色情表演时备受侮辱而杀死了主教。这时,艾伦跳出了被告席,变成了罗伊,他攻击了瑞纳,双手狂暴地卡住瑞纳的脖子,法庭一片震惊。法官最终宣布误判,由于与当时召集陪审团时进行审判的情况不符,解散了陪审团,并宣判被告以精神失常为由申辩无罪,判令将艾伦送至医院观察评估30天,由医生进行治疗。
    审判结束后,威尔带着辩护成功的喜悦去探望已经恢复常态的艾伦。临别时,艾伦请他代为向瑞纳道歉,并问她的脖子有没有受伤。威尔随口回答之后才突然想到艾伦应该在发作后什么都记不住,被识破的艾伦看着他狞笑起来。威尔这才明白,艾伦的双重性格以及失去记忆都是伪装的,但此时结局已经不能挽回,威尔基于职业道德和个人声誉只能保守这个秘密。电影的最后,威尔在艾伦的大声嘲笑中带着愧疚、复杂的情绪离去,只留下一个意味悠长的背影。
    影片中艾伦过人的智商与高超的演技令人咋舌,也帮他逃离了法律制裁。虽然这并不能代表大多数的情况,但是关于精神病犯罪的诸多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每当社会上发生一桩令人发指的凶杀案,人们总会自然而然去评论,这个丧心病狂的人是不是疯了?正常人谁能干出这事儿?而与此同时,每当行为人被鉴定为精神病,又会有来自被害人方甚至社会民众质疑的声音,怀疑行为人伪装精神病来逃避审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也经常遇到凶杀案的被告人以自己精神有问题为由替自己辩解。
    虽然影片中的艾伦凭借精湛的演技,将辩护人、心理医生乃至整个陪审团轻松玩弄于股掌之中,左右了司法的公正,但这毕竟是电影。司法实践中,除非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否则非精神病人一般很难通过事先准备蒙混过关。
    但是影片中艾伦的伪装也提醒司法人员,固然要以鉴定意见作为判断被告人精神状态的主要依据,但更要具备一双慧眼,认真审查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否离奇,作案过程是否有违常理,作案后的表现是否异常等情况,进而进行综合判断,达到内心确信,不能让精神病的伪装者成为司法制裁的漏网之鱼
    影片中艾伦因被认定为精神病,被直接判令送至医院观察评估,由医生进行治疗,这与我国对精神病的处置明显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只是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仅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什么情况才是必要的时候”“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司法实践中相关标准过于笼统,无法准确把握,给实践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而在有的国家,如根据挪威的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人如果患有精神病,将被直接判处进行强制精神卫生保健,即住进精神病院,接受可能无期限的强制治疗。所以该国曾实施一系列恐怖活动的杀人狂布雷维克的辩护人极力主张其并无精神疾病,要求法庭驳回控方对其强制精神治疗的要求。在这种法律规定下,犯罪行为人自然没有必要故意伪装精神病将自己置于更不利的境地。
    对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处置,不应仅仅停留在事后控制,更重要的应该是防患于未然,其中监护人的责任首当其冲。 良好的监护制度不仅能使精神病人稳定病情,还可以第一时间防止病人在病情复发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监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必然是事前预防最有力的保障。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精神卫生法均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是实际上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为防止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对于监管不力甚至明知其具有暴力倾向而放任不管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责任,在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和保障措施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只有切实保障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真正得到体现。只有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全社会的视野中,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避免该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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