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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良知与实现司法正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2日

致良知与实现司法正义

郑家泰

 致良知是阳明心学理论的精髓。阳明心学是宋明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人文哲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里程碑式的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是,将个体的人作为社会生活主体,主张人生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实现与天理(本体)合一,而天理(本体)即是良知,良知乃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高法则。致良知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知行合一,事上磨炼,心有一不善之念即克之,有一善念即行之,防止被外在之物和私欲主宰自己的心灵。

    阳明心学高扬人的主体精神,充分肯定个人的自我价值,赋予个体诚敬守一的品行,追求完美人生的志向,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重群体、轻个人的价值偏向,对于激励每个个体通过不懈奋斗实现人生理想;同时,阳明心学开辟的、通过知行合一、去欲净心来致良知的修行路径,进一步理顺并巩固了传统人文哲学关于义与利、物质与精神、道德与欲望的关系地位,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精神境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都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价值。

    我们法院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先后开展过细节微行大整顿、三品(品行、品格、品牌)创建、明镜文化建设等主题活动,从规范行为到触及内心,从整顿表面现状到探究核心价值,从落实党的要求和法律规范到深入研讨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使得文化建设产生出实际的司法效果。特别是通过开展以致良知为核心的明镜文化建设(明镜是阳明心学中的一个重要比喻,意思是只有做到无私无欲,才能使自己的心灵不染尘埃,才能洞察人间是非恩怨,古代县衙悬挂明镜高悬牌匾亦属此义),要求广大法官通过学习阳明心学,坚定崇义尚德的精神追求、坚定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以良知指导法律适用,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良心的考问;要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形象,以司法良知唤醒当事人良知、社会良知,一点一滴影响更多的人重新思考人生的价值,为序化社会、提升社会发展品格作出法官的独特贡献。

    坚定正确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在明镜文化建设中,我们以良知为切入点,要求法官遇到案件时,先抛开法律条文和法律方法,首先问问自己的良知,应当坚持何种立场、作出什么样的裁判,如果自己感觉不妥,就不能轻率下判。只有先过自己的良知关,才能去寻找相应的法律条文,理顺心证逻辑和审判逻辑。

    就良知而言,它是一个共同体文化的共同产物。在特定的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对良知都有共同的认同,因为这是共同体生存与发展的必备前提。在中华民族这个大的共同体中,绝大多数成员对良知的体认也不分彼此,一个普通公民和一个法官,在基于共同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良知认同不会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如果法官从良知出发裁判案件,必然也会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呼应。

    科学认识良知的流变性

    良知是共同体存在的伦理基础,是维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成员共同价值标尺、共同信仰、共同追求。一旦良知的标准被推翻、被撕裂,则共同体必将陷入分裂、动荡之中。任何法律必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这个核心价值就是社会成员对良知的共同维护。

    在一个因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法律表面上发挥的是黏合剂的作用,似乎只规范行为不规范内心,但实际上它是通过法律条文字里行间保护谁、反对谁来表达它的核心价值的。一部法律,要使它产生序化社会的作用,从来都是以其价值观来统合人心的。

    我们在明镜文化建设中,要求法官科学把握良知的内容、价值及流变。

    良知都属于伦理道德底线问题,它与法律维护的价值具有同向性。不存在一个良知与法律价值悖逆冲突的问题。受理案件先从良知出发,其实就是找到了法律制度的内在性源头、价值指导源头。

    良知是体系性、层次性的,反映到法律维护的价值差序格局当中。有些良知需要优先保护,有些良知的排序可能要靠后。比如,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排列即是反映了价值序位问题。在一个多民族、多个共同体并存的国家之内,要寻求良知的最大公约数,这是法律能发挥作用的源头和基础。不同宗教、不同政治信仰、不同文化传统的人聚合在一起,自然会具备各自的族群良知认知,但通过法律来维系的最大公约数无非是生存权、健康权等共同面对的基本权利问题和程序正义问题。

    良知内容、内涵具有历史的流变性。在古代社会,良知的内容主要是忠、孝、仁、义、礼、智、信,那时的法律制度维护的也无非这些内容。当今,这样的良知被赋予新的时代特征,自然仍需大力维护。同时,商品的繁荣、市场的兴旺,使得人格权、财产权等新型权利相继产生,这些权利既需要法律来维护,也成为良知的重要内容。个人权利和一些自然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成为社会共识并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就需要法官们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不断体察相关问题的发展方向,并接纳其为内心的良知,在各种新型冲突发生时,能够回应社会诉求,用司法手段维护正向价值,制约负面价值,保障社会发展的人文向度。

    致良知以提高司法境界

    司法者的良知是实现正义的首要条件。法官通过司法技术和知识来审判案件,司法技术和知识属于工具,本身无善恶,决定善恶的是使用技术的人。因此,法官如果缺乏良知,那么其使用的技术和知识越纯熟,则作恶越大;但更多时候,法官所作之恶并不是有意的,而是看似法律推理的必然结果,但裁判过程和结果为何表现出对正义的疏离和背叛?就在于个别法官头脑中欠缺对良知的认知和坚守,唯法条主义使其迷茫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纠结。不去考问内心的良知,不去寻求正义价值观的指导,单凭形式逻辑推理得出的裁判,所实现的只是形式正义,这种形式正义不会取得任何序化社会的结果,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

    法官裁判的不仅是一起纠纷,还是世道人心。法官面对的纠纷,无非是世俗社会人与人对于物质利益的争夺,法官必须跳出当事人利益争斗的格局,站在更高层次履行审判职责,不仅要裁判他们的利益纷争,更要裁判他们的价值得失,让他们明白人间正道何在,良知何在。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官应担负起救世的使命,这也是正义的要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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